眾所周知,城市土地資源緊張。
近年來,為了響應人們對城市環(huán)境質量的要求,城市實施“退二進三”、“退城進園”和“產(chǎn)業(yè)轉移”的措施,原來位于城市周圍的工廠紛紛被遷走從而留下了一片片“受過傷”的土地。
這些土地被稱為污染場地,主要是因早些年環(huán)保意識缺乏,工廠污染物處理處置不得當而形成的,縱使受了傷,依然很吃香。它們可能會再用作居住用地,蓋上高樓大廈,也可能會被建成商場、公園,甚至學校。
顯然,在這些受了污染的土壤上直接建設是不行的,否則土壤里的污染物可能會危害我們的身體健康,那么我們需要把這些土壤修復到初始沒有受到污染的狀態(tài)才能使用嗎?
答案是:如果能修復到原來的樣子,當然最好啦。
但事實情況是,想要將受了污染的土壤修復到污染物為零的狀態(tài),需要花費大量的資源資金,但也依然不是原來的樣子。這就像人體受了損傷的器官,即使經(jīng)過醫(yī)治也不會再回到原來健康的狀況了。
那么,受了傷的土壤醫(yī)治到什么程度才能在后續(xù)使用時不傷害人體健康呢?
我們知道,人體自身存在解毒機制,低濃度有害物質進入人體后不會對健康造成損害,但是這個解毒機制有一個閾值,當進入人體的有害物質量大于這個閾值時就會產(chǎn)生傷害。那么,這個閾值就是我們要修復到的程度嗎?
不是。
因為土壤里污染物的濃度≠進入人體內的濃度。
土壤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進入土壤的污染物不是靜態(tài)的,就揮發(fā)性的有機污染物而言,一部分會吸附在土壤表面,一部分會被微生物降解,一部分會溶解在土壤溶液或是地下水中,當然也會有部分經(jīng)揮發(fā)進入空氣中,所以僅有部分土壤中的污染物會被人體直接吸收。這部分被人體吸收的量如果大于人體健康閾值,這個污染土壤才是具有人體健康風險的。
那么,新的問題來了,如何確定從土壤進入人體的污染物的量?如何評估受污染的土壤是否對人體健康具有風險?又如何定量的計算出土壤修復的程度呢?
此時,我們就需要對土地進行風險評估,我們稱之為污染場地風險評估。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有兩類,其一是基于保護人體健康,其二是基于保護水環(huán)境。下面我們著重介紹基于保護人體健康的風險評估。
如下圖,對人體健康產(chǎn)生風險存在三個必要條件,即污染源,暴露途徑以及受體。這三者缺少任何一個都不會構成風險鏈。
風險鏈
在這里,污染源是受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受體是人,暴露途徑是污染物進入人體的方式。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進入到人體的量即是基于暴露途徑來計算的,稱暴露量,這個計算過程稱暴露評估。具體暴露途徑參考下圖。
污染物進入人體的途徑
每個暴露途徑下都有模型來計算人體在該暴露途徑的暴露量,具體計算模型可以參考我國《污染場地風險評估導則》(HJ 25.3-2014)。導則中的模型多參考美國ASTM導則和英國CLEA導則,但在模型參數(shù)的設置上和暴露途徑的考慮上略有不同。例如美國ASTM導則和英國CLEA導則中對成人和兒童受體的日均土壤攝入率分別為50毫克/天和100毫克/天,而我國導則推薦的默認值則更加保守,分別為100毫克/天和200毫克/天。
場地風險評估也分為正向評估和反向評估。
正向評估即通過計算不同暴露途徑的暴露量而得到的目前土壤污染狀態(tài)在該暴露途徑下的風險,將所有暴露途徑的風險相加即為所有暴露途徑的總風險,一般認為若致癌風險值大于10^-6或非致癌風險值大于1,則存在風險。
反向評估即是反推當致癌風險值為10^-6或者非致癌風險值為1時,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而這個濃度才是土壤或地下水需要修復到的程度,我們稱之為修復目標值或風險控制值。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計算的暴露量,風險和修復目標值是單一污染物的,而往往污染場地是復合污染,所以必須修復到所有的污染物都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風險的程度才能開發(fā)再利用。
目前這種基于風險管控的方法在2016年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也提出目標:即到2020年,土壤環(huán)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所以,受污染的土壤并不需要修復到有害污染物為零的狀態(tài),只需保證其在后續(xù)使用過程中對人體健康不產(chǎn)生風險即可,這樣可以大大節(jié)省修復過程中的人力物力。
土壤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受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是艱難而費時的,所以我們最應該做的是保護還沒有被污染的土壤,讓地球多一份潔凈,讓自己多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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