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9年第四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fā)〔2019〕40號),我部組織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yè)用水水質(zhì)(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7月30日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jié)構(gòu)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yè)用水水質(zhì)》,與GB/T 19923-2005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細化了標準適用范圍,強調(diào)了作為工業(yè)用水水源的基本屬性;
——刪除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GB/T 6276.1、GB/T 6920、GB/T 7477、GB/T 7478、GB/T 7488、GB/T 7494、GB/T 11896、GB/T 11899、GB/T 11903、GB/T 11911、GB/T 11914、GB/T 13200、GB/T 16633、GB/T 16488,增加了GB/T 12997、GB/T 12998、GB/T 12999、HJ 505、GB/T 22597、HJ 636、GB/T 39302、HJ 637、GB/T 12149、HJ 347、GB/T 15451的引用(見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循環(huán)冷卻水補充水”、“間冷開式循環(huán)冷卻水系統(tǒng)”、“直流冷卻水”、“洗滌用水”、“除塵水”、“沖渣(灰)水”、“鍋爐補給水”、“工藝用水”、“產(chǎn)品用水”的術語和定義,調(diào)整了“業(yè)用水水源”的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
——將水質(zhì)指標調(diào)整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簡化了水質(zhì)分類(見表1、表2,2005年版的表1);
——修改了懸浮物、濁度、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鐵、錳、氨氮、總磷、余氯、糞大腸菌群等部分指標值(見第4章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嗅、總氮、氟化物、硫化物的指標限值規(guī)定(見表1、表2,2005年版的第4章表1);
——增加了“采樣及保管”(見5.1節(jié));
——修改了水質(zhì)指標的測定方法和執(zhí)行標準(見5.2節(jié),2005年版的7.3節(jié));
——增加了監(jiān)管部門的檢測頻次,修改了運營單位的檢測頻次(見5.3節(jié),2005年版的7.2節(jié));
——將“安全利用”獨立成章,補充了再生水使用原則,完善了關于標識的要求(見6.2、6.3節(jié),2005年版的第6章)。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城鎮(zhèn)給水排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34)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T 19923-2005。
原標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yè)用水水質(zhì)(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